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一条女裤的标签上标注了两个不同的产品执行标准,其中一个还已作废。为此,消费者张先生把华普超市朝阳门店的“东家”——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并由超市根据消法作出三倍赔偿。
朝阳法院判决华普公司退还货款336元,支付赔偿金1008元。日前记者实地探访发现,朝阳门店已不再销售涉案品牌的女裤。
《法制晚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华普公司不但吃上消费维权官司,还因为商品销售问题被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出15张罚单,仅朝阳门店一家就在两年内连吃4张罚单。
2014年9月4日,张先生在华普超市朝阳门店买了两条顺利达牌女裤,单价168元,一共花费336元。
张先生称,购买后他发现女裤上同时标注了两个“执行标准”——裤子的合格证上标注“执行标准GB/T2666-2010”,而耐久性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T2666-2001”。另外,张先生称合格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GB18401-2012(B类)”是伪造或变造的。
张先生认为,依据《消费者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5296.4-2012)规定,商品使用说明应保持内容的一致性,超市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标准,是误导、欺骗消费者。
与超市协商未果后,他将华普公司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36元,支付货款3倍赔偿1008元。
该公司称,超市确实卖过顺利达女裤,但卖的裤子和张先生法庭上提交的裤子款式不一样,张先生提交的裤子的吊牌也不是华普公司的,发票显示是华普供应商销售的,不应由华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还认为,顺利达女裤的检验报告已经证明其销售的服装是合格产品,检验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
朝阳法院审理后发现,涉案女裤上的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666-2010及安全类别GB18401-2012(B类),不属于国家标准。
而耐久性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666-2001”,也早在2010年1月1日就已经被新的标准取代。
法院认为,虽然华普公司辩称商品不是其销售的,但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购物发票与涉诉商品实物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商品系从华普公司购买。
法晚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张先生购买的商品,合格证和耐久性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不同,且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及安全类别都不属于国家标准,耐久性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也已经被新的标准所替代,商品标注的信息不真实,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华普公司虽主张其与供应商签有商品联营合同,不应由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张先生从华普公司买裤子,华普公司出具发票,双方建立商品买卖关系,华普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对抗这种关系,故张先生作为购买者有权向华普公司主张权利。
2015年3月19日,朝阳法院认定华普公司构成欺诈,判决华普公司向张先生退还货款33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008元。
日前,记者到华普超市朝阳门店实地探访。该店出售女裤的区域不大,只有几个展柜。记者看出,该店销售的女裤品牌有近十种,但已经找不到顺利达牌女裤。
对于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的服装质量上的问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表示,消费者购买服装,不但要留意服装质量,也要留意标签信息是否一致,如果有精力,也可了解一下有关标准是否是现行标准,而不是冒牌、作废的。
“服装面料成份、含量、厂名、厂址、产地等,这些消费的人都要留意一下。”他说。
他还表示,为了有利于如果出现问题后的维权,消费者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小票等作为购物证据。
除此之外,陈律师建议,消费者假如发现了问题,最好第一时间向工商局举报,由工商局工作人员前往超市调查了解,待工商部门作出结论后消费者再做下一步维权,否则有可能就会遇到前述案件中消费者遇到的“商家不认账”的情况。
“消费者从商场买走衣服后再投诉维权,在这样的一个过程里,就算有小票发票,但实践中,还是会有不少商家不认账的。”
如果工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其中认定的事实就可当作维权的强有力的依据。“这种案件,如果情况属实,那么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就能够得到惩罚性赔偿。”他说。
《法制晚报》记者发现,华普超市不仅吃过消费维权官司,还因在销售中存在种种问题,多次遭工商等行政部门处罚。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到,成立于2004年12月30日的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超市共吃过15张行政罚单,其中涉及食品的罚单8张,超过一半。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华普超市最近的一张行政罚单出自2015年5月4日。工商部门调查后确认,华普超市朝阳门店于2014年12月12日分别购进20个商标为“惠通牌”的暖宝HT-303,售价59元;12个“惠通牌”暖宝HT-308,售价69元。
两种商品均用于店内上架销售,总货值2008元。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进行抽检,2015年3月24日出具检验结论,判定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认为,华普超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其不再使用不合格商品,罚款4000元。
违法类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违法类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