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我国没有实施《强制履行法》,有关履行方面的辅导文件以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发布的履行标准方式出现,缺少体系的规则,量多且凌乱,给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详细寻觅适用标准时添加了不小的难度。
据此,咱们依据现有揭露检索途径,梳理了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履行标准文件,希望能为读者在寻觅、适用各地履行标准文件时添加便当。
一起,因为各地法院出台的履行文件跨过时刻比较久、检索途径有限。内容方面如有不全面或许不精确之处,请读者及时纠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标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案子和谐作业的告诉”(法[2006]285号)精力,现就本市法院履行案子和谐作业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履行法院在履行案子中与其他法院之间产生履行争议,应先与有关法院和谐处理。和谐经当事人赞同达到一致意见的,制造和谐纪要,入卷备检;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请高级法院和谐。
二、报请高级法院和谐的案子和高级法院接到有关法院的和谐函要求履行法院回复的和谐案子,有关法院应仔细检查,提出清晰的处理意见,构成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长签发,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依据资料、法院之间的和谐记载或纪要,一式三份,必要时应附卷宗。
三、高级法院要求有关履行法院回复的和谐案子,回复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三十日。
四、本市法院之间的争议案子和谐不成的,由高级法院作出处理决议;本市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之间的争议案子经高级法院和谐不成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谐。
五、高级法院和谐处理有关法院之间履行争议期间,履行法院除采纳必要的控制性办法外,不得私行处置争议产业。
六、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和谐履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议,有关法院有必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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